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台灣雅瑪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您實際與本公司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並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義務內容,請詳閱。

1.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為執行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相關業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002 人事管理」、「031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099 國內外交流業務」、「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7 採購與供應管理」、「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23 貿易推廣及管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0 會議管理」、「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    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5 僱用與服務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68 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住址、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籍編號、居留證號碼、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    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 、商業活動(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客戶所提供或實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本公司係依據不同業務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識別類C001至C003(例如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指紋、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特徵類C011至C014(例如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高、體重等),家庭情形C021至C023(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社會情況C031、033至C035、C038至C041(例如住所地址、護照、居留證明文件、工作證、職業、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至C052、C054、C057(例如學歷、專業技術等),受僱情形C061至C066、C068、069、C072(例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離職之原因、職業疾病、急救資格、受訓紀錄等),商業資訊C101至C103(例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健康與其他C111、C1169(例如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例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3.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3.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4.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地區及方式
    4.1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業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母公司或所屬本公司集團其他子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貨運行、報關行、宅配公司等)、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本公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例如:Facebook、LINE、Google、Instagram等)。
    4.2 地區

          前揭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3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個人資料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5.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5.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5.3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5.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 告知聲明之修訂

    本公司保有修訂本告知聲明之權利,本公司於修訂本告知聲明內容後將透過您所提供的聯    絡方式或於網站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您,如您未提出異議或繼續使用本公司相關服務,表    示您已同意本公司所更改之內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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