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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承運人」係指在本提單正面所提及作為運貨人以及代表簽署本提單的公司。 「貨主」包括 託運人(出貨人)、收貨人(受貨人)、本提單持有人、任何擁有或有權持有貨物或本提單者、任何對貨物具有當前或未來利益者、或任何可代表上述者的人。 「貨物」包括貨主所提供的貨品以及包括非由承運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貨櫃。 「貨櫃」包括任何貨櫃車的罐式拖車、升降貨車、平板、棧板貨車或任何可用來併裝貨物的運輸工具。 「運輸」係指承運人或其代表人就貨物所實施或執行的全部操作及服務。 「聯運」發生在本提單所稱運輸並非港口到港口運輸時。 「港口對港口運輸」發生在本提單正面未註明收貨地與交貨地時;或若提單註明的收貨地與交貨地均為港口,但提單正面所指定的收貨地或交貨地,未明確指出該港口區域內的任何地點或位置時。。 「海牙規則」意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所簽署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之規定。 「海牙威士比規則」係指依據10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所簽署之協定書所修訂的海牙規則。 「海上貨物運送法/COGSA」係指1936年4月16日核准的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Carnage of Goods by Sea 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水上貨物運送法/COGWA」係指1936年加拿大的水上貨物運送法(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 Act)。 「費用」包括運費以及貨主所產生與應支付的所有費用與貨幣債務。 「運輸單位」包括貨運單位以及海牙規則與海牙威士比規則所使用的「單位」名稱。 「人」包括個人、合夥、法人團體或其他實體。 「裝運」包括填裝、集裝、包裝、裝載或固定。
承運人的關稅 承運人可適用的關稅規定(若有的話)應併入在本提單之內。提單持有人或相關方,可向承運人、其代理人,或在適用情況下,向已備案運價的政府機構索取相關規定的副本。若本提單與所適用關稅不一致時,則以本提單為準。
擔保 貨主保證在同意本提單條款時,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就具有貨物所有人或有權持有者或者對貨物有當前或未來利益者之授權。
貨物的流通性與所有權 (1) 本提單應為不可轉讓,但在標示「憑指示」下,本提單則可轉讓並構成具貨物之所有權,提單持有人有權受領或移轉貨物。 (2) 本提單應視為承運人收受貨物之初步證明。然而,當本提單已經善意轉讓或轉移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第三方時,任何相反的證據將不予接受。
承運人與其他人的特定權利與免責 (1) 承運人有權以任何條款分包全部運輸或部份運輸。 (2) 貨主承諾不得對承運人以外之任何人或船舶提出索賠或指控,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的受僱人或其代理人;或任何獨立承包商與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在施加或企圖施加與貨物或運輸相關之責任給直接或間接取得、執行或承擔全部運輸或部份運輸的人或船舶。若有任何索賠或指控時,儘管如此,貨主仍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於因此所產生後果之損害。在不侵害前述條款之情況下,上述所有人與船舶應享有對承運人所有有利條款之利益,就如這些條款明確為其利益一樣,同時,在簽訂本合約時,在各條款之範圍內,承運人不僅代表其本人,也是上述個人與船舶之代理人或信託人,而上述個人與船舶在該範圍內均視為合約當事人。 (3) 只要在因貨物運輸所致的任何索賠或責任超過承運人在本提單下之責任時,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並讓其免受於上述所產生之損害。 (4) 本提單所規定的抗辯與責任限額應適用於任何針對於承運人之訴訟,不論該訴訟是基於合約行為或侵權行為。
承運人的責任 (1) 至上條款 (A) 依據下列第13條款,只要涉及以任何船舶(不論是否為本提單所指定)之海運,本提單應遵守強制適用本提單的海牙規則或任何制定該規則之立法或海牙威士比規則(例如:COGSA或COGWA),同時海牙規則或適用立法之規定應視為納入其中。海牙規則(在本提單分別受美國或加拿大法律之管轄時,或COGSA或COGWA)應適用於內陸水道之貨物運輸,同時,上述規則或立法所提及的海上運輸應視為包括所提及之內陸水道。在1893年美國哈特法案條款強制適用於規範承運人在船舶裝載前或從船卸載後之期間對於貨物的責任下,則承運人的責任應改由下列第6條第(3)款之規定來判定;但是在該條款無效時,則承運人責任應受COGSA管轄。 (B) 承運人有權(而且本提單任何內容皆不得剝奪或限制該權利)享有任何國家適用法律、法令、法規(在可適用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修訂製定法」內的4281 至 4287條款之任何規定、以及可適用之任何美國規律之規定或修正案)所賦予或授權之所有責任限額與免除以及所有權利的全部利益與權利,同時,在不得侵害前述條款的一般性下,也包括載貨船舶所有權人可用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法規。 (2) 港口到港口運輸 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從裝船到卸船期間的運輸部分,同時,即使在承運人已收取整個運輸費用時,對於其他運輸期間所發生的任何事件導致的貨物相關損失或損壞,承運人不須承擔責任。貨主指定承運人作為代理人代表貨主與其他人就從貨物裝船前到卸船後的運送、儲存、搬運或其他服務簽訂合約時,貨主不須對承運人或該其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負責;同時,承運人作為代理人可用任何條件(包括不比本提單有利之條件)與該其他人簽訂合約。 (3) 聯運 除本提單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對自接管貨物起到交付貨物止之期間內所產生的貨物損失或損壞負責,其範圍如下。 (A) 無法證明該損失或損壞是否發生在承運階段時: (i) 在損失或損壞發生在海上,而在依上述第6條第(1)款(A) 規則或立法無法適用時;或者依海牙規則(或在本提單分別受美國或加拿大法律管轄下之COGSA或COGWA)而不是由海上運輸時,承運人有權憑此責任免除。 (ii) 在依上述(i)規定,承運人不須對造成損失或損壞的某些因素負責下,則他僅應對其負責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壞範圍內承擔責任。 (iii) 依據下列第(6)條第(4)款(C)之規定,在海牙規則或適用該規則之立法、或海牙威士比規則(例如COGSA或COGWA) 不強制適用時,則對於所損失或損壞之貨物或所致之賠償,承運人的責任以不得超過其每一公斤毛重2美元為限、或者該毀損貨物之價值為限,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iv) 貨物的價值應依商品在交付給貨主或應交付之地點與時間時的現行交易價格而定,或若依現行市場價而無此類價格時, 則應根據當時當地同類及同級貨物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估算。 (B) 可證明該損失或損壞發生在承運階段時: (i)承運人的責任應依任何國際公約或該國國內法之規定而定,而該規定: (a) 不得透過私人合約進行排除,以損害貨主利益 時 (b) 適用於:在損失或損壞已發生的特定運輸階段,貨主與承運人訂立相關的單獨直接合約時;以及貨主收到為適用國際公約或國內法所核發的特定文件作為證明時: (iii) 有關美國或加拿大抵達裝載港口或離開卸載港口的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應為促使運送人(一個或多個)進行運輸,同時,該運輸應受內陸運送人之運送合約、以及關稅與可強制適用之法律所管轄。承運人保證依據上述內陸運送人之合約與關稅履行其責任。 (iii) 若上述條款皆不適用時,則承運人責任應依上述第6條第(3)款(A)而定。 (4) 一般條款 (A) 遲延、衍生損失 除本提單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遲延或任何原因及不管如何所造成的直接、間接或衍生的損失或損壞,承運人皆不須承擔責任。在不侵害前述規定下,在承運人對於遲延應負責任時,該責任應以不超過其相關運輸階段之運費為限。 (B) 包裝與運輸單位限額 在強制適用本提單的海牙規則或任何制定該規則之立法(例如COGSA或COGWA)適用下,除依下列(C)規定另有標註申報價值之外,對於每包或每運輸單位的貨物損失或損壞金額,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以不超過依該規則或立法所規定之包裝與運輸單位限額為限。依據COGSA,該限額金額為500美元;而依據COGWA,則是500加幣。若依該規則或立法沒有適用的限額金額,則限額應為500美元。 (C) 從價:包裝或運輸單位的申報價值 在託運人將貨物交運給承運人並以書面申報貨物價值較高時,則會增加承運人的責任;上述較高價值應填在本提單正面所規定的空白處,並在承運人有要求下支付額外的運費。在此情況下,若貨物實際價值超過上述申報價值時,則價值仍應以申報價值為準;同時,承運人的責任(如有的話)應以不超過申報價值為限,而且任何部分損失或損壞應根據該申報價值按比例調整。 (D) 包裝與運輸單位之定義 在承運人使用貨櫃併裝貨物及裝運下,為符合海上貨物運送相關之國際公約或國內法所規定的每包裝或運輸單位之責任限額,其包裝或運輸單位的數量應以本提單正面所規定之空格內所述的包裝或運輸單位數量為準。否則,貨櫃應以包裝或運輸單位為準。 「運輸單位」一詞係指尚未以包裝運送的每一個實體單位或貨件,包括任何描述之商品或物品,但散裝貨物以及不考量用來計算運費之重量或尺寸除外。對於散裝運輸貨物,其適用之限額應為適用之國際公約所規定之限額,同時,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被解釋為對散裝運輸貨物限額之豁免。 (E) 鏽蝕等 特此同意因潮濕所致的表層生鏽、氧化或任何類似情況並非受損狀況,而是貨物本身具有之性質;同時,在確認收到貨物表面狀況良好下,也不代表上述生鏽、氧化或類似情況在收貨時並不存在。 (F) 損失或損壞之通知 承運人應初步視為已提交本提單所述之貨物。除非在交貨地移交貨物給本提單所指定之交貨人保管以前或當時;或者在該移交後三日內沒有明顯的損失或損壞時,以書面說明上述損失或損壞之一般性質通知承運人或其代表人。 (G) 時限 除非承運人在交貨時或貨物應交付之日後9個月內收到管轄地法院之起訴與書面通知,否則承運人應免除所有責任。若上述期間與任何強制適用之公約或法律相違背時,則依該公約或法律所規定之期間應僅在此情況下適用。
貨主的責任 (1) 本提單正面所列的貨物說明與細項應由貨主提供,同時,貨主應向承運人保證該說明與細項(包括不限於重量、內容、尺寸、數量、質量、狀況、標示、數字與數值)皆正確。 (2) 貨主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海關、港口或其他管轄機關之規定。同時,貨主也應承擔及支付因貨物標示、計數或處理非法、不實或不足等因素所產生或所遭受的所有關稅、稅款、罰款、進口稅、費用與虧損。 (3) 貨主承諾在考量貨物性質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定下,貨物會以足以抗受常見運輸風險的方式予以包裝。 (4) 未經承運人書面表示;以及未在貨物運輸用貨櫃或其覆蓋物與貨物本身外面清楚標示其物品性質與特性及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與規定等內容時,則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或危害性之貨物;或者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危害任何財產或任何人之貨物皆不得交付給承運人運輸。若任何上述物品在沒有書面同意與標示交付給承運人時;或依承運人意見認為該物品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或危害性時,則該物品可在不補償貨主以及不侵害承運人收費權利下,於任何時間予以銷毀、處置、丟棄或使其無害。 (5)對於承運人財產、或第5條第(2)款所提之任何人或船舶之財產,在其運輸前、中、後,貨主應對其本身或其代表人或應負責之任何人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污染、污漬、滯留或滯期承擔責任。 (6) 對於因違反第7條規定或承運人不須負責之貨物相關因素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索賠、責任或費用,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其害。
貨櫃 (1) 貨物可由承運人裝在貨櫃內或貨櫃上,同時貨物也可與其他貨物一起裝運。 (2) 對於承運人提供貨櫃給貨主之相關責任或因其供應所產生之責任,不論是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後或交付給貨主之前,本提單之條款皆具有管轄權。 (3) 若貨櫃是由貨主本身或其代表人所裝運時。 (A) 承運人不須對貨物損失或損壞負責。 (i)因貨櫃裝運的方式所致。 (ii) 因貨物不適合貨櫃運輸所致。 (iii) 在承運人或其代表人提供貨櫃下,因貨櫃不當或瑕疪所致時,本段(iii)僅適用於該不當或瑕疪狀況發生於:(a)並非因承運人缺乏應有的謹慎;或(b)在貨櫃裝運時或之前,經由貨主合理檢查即可明顯發現。。 (iv) 在運輸開始時貨櫃未加封,但承運人同意貨櫃加封者除外。 (B) 對於因上述(A)款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但(A)款(iii)項(a)者除外)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索賠、責任或費用,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其害。 (4) 若在未有相反的書面要求下,承運人收到指示需提供貨櫃時,無義務提供任何特定類型或品質的貨櫃。
溫控貨運 (1)在未事先出具書面通知(以及未事先在貨主或其代理人所準備之提單正面欄位填寫)其性質以及需保持特定溫度範圍下,貨主承諾不會要求運輸任何需要溫度控制的貨物;同時,若溫控貨櫃是由貨主或其代表人所填裝,貨主進一步承諾,在承運人接收貨物之前,已正確預冷貨櫃,正確裝運貨物,並正確設定恆溫控裝置。 若未能遵守上述要求時,承運人不須對上述的不遵守所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2) 在承運人於運輸前或開始時盡職地維持冷藏貨櫃處於有效狀態下,但對於因溫控機械、設備、絕緣材料、或者任何貨櫃裝置之瑕疪、失常、故障、停工所致的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害,承運人皆不須承擔責任。
貨物檢查 承運人或其所授權者有權但無義務隨時開啟貨櫃以檢查貨物。
影響履行之事項 (1) 在任何時候,若承運人受到或可能受到在任何時間及任何因素(不管運輸是否開始)所造成之任何類型之障礙、風險、遲延、困難或不利時,則承運人可: (A) 在不通知貨主下中止貨物運輸;以及在合理情況下將全部或任一部分貨物放置在承運人認為安全且方便貨主處置的任何地點,因此,承運人對於上述貨物的責任應即告終止。 (B) 在不侵害承運人依據上述(A)款隨後中止運輸下,可繼續運輸。 不管任何情況下,對於運輸收到之貨物,承運人應有權收取其費用;同時,貨主應支付因上述情況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2)在依據任何政府、或管轄機關、或代表或聲稱代表該政府或機關之任何人所發出關於運送或處置貨物之命令或建議時,則承運人對於貨物的責任應即終止。
運送方式及路線 (1) 承運人可隨時及不通知貨主下: 採用任何運送或儲存方式在任何船舶上(不管本提單正面是否有指名)裝載或運輸貨物;將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移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上,包括以非本提單正面指名之其他船舶或任何其他運送工具來轉運或運送同批貨物;在任何地點打開及搬移已裝運之貨物並以任何方式來轉送其同批貨物;以其裁量決定任何速度及任何路線(不論是否為最近、最直接、習慣或指定路線)繼續進行,以及在任何地點(不論是否曾經單次或頻繁或者依任何順序進行或停留)繼續實施或停留;在任何地點(不論是否為本提單正面所指名之預定裝貨港或卸貨港之港口)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裝載或卸載;遵守任何政府、或管轄機關、代表或聲稱代表該政府或機關之任何人、或者對承運人所用運輸工具之保險條款具有給予命令或指示權利之任何人發出之命令或建議:允許船舶在無領航員下航行、拖船航行或被拖引航行、或航入乾船塢;允許船舶運載家畜、各種貨物、危險品或其他違禁品、爆炸物品、彈藥、軍事物資,以及允許船舶武裝或非武裝航行。 (2) 上述第(1)款所規定之自由權可由承運人依任何目的行使,不論是否與貨物運輸相關。依據上述第(1)款規定所做的任何事或因此所造成的遲延皆應視為屬於合約運輸範圍,同時,不應視為任何性質或程度之遶航。
艙面貨物(與家畜) (1) 任何類別之貨物,不論是否裝運,皆可在不通知貨主下儲載在甲板上或甲板下,同時,上述之儲載不應視為任何性質或程度之遶航。依據下列第(2)款規定,上述不論甲板上或甲板下載運的貨物皆應加入共同海損, 上述貨物(家畜除外)並應視為,皆係根據強制適用於本提單之海牙規則或任何制定該規則之立法或海牙威士比規則(例如:COGSA或COGWA)所定義之貨物範圍。(2)對於本提單正面所載明的貨物(不包括裝運於開放式平板或棧板以外的貨物),若註明為在甲板上運輸,且實際如此運輸(以及無論是否在甲板上運輸的家畜),因海上或內陸水道運輸期間造成、或因不具適航能力、疏失或任何其他因素造成的任何性質損失或損壞,承運人皆不須承擔任何責任。對於任何與家畜運輸相關之因素所產生的所有費用與任何額外費用,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其害。
交貨 若在承運人於有權要求貨主進行交付貨物的時間與地點,而貨主未能交付貨物或部分貨物時,則承運人有權在不另通知下將裝運之貨物或部分貨物,從貨櫃內或貨櫃上移出,並將貨物或部分貨物儲放在岸上、船上、露天或遮蔽物下,貨主並須完全負擔上述所致之風險與費用。上述貨物儲放應視為依約交運,同時,承運人對於與貨物或部分貨物相關之責任應因此終止。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若運輸貨物之船舶因非運輸船舶或物體或該非運輸船舶或物體之所有權人、承租人或負責人之疏失而與其他船舶或物體(非運輸船舶或物體)發生碰撞時,對於與任何損失、損壞、或者非運輸船舶或物體或該非運輸船舶或物體之所有權人、承租人或負責人支付或應支付給貨主之賠償等相關的任何船舶或個人所主張的所有索賠或責任(以及因此產生之任何費用);同時,由上述非運輸船船舶或物體或個人對承運人、運輸船舶或其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進行抵銷、補償或追回時,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其害。
共同海損 (1) 承運人可聲明共同海損,其共同海損可依據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在承運人選擇在任何地點調整,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所核准之修訂後傑森條款(Amended Jason Clause)被考量納入其中,貨主應依承運人要求提供相關之擔保。 (2) 儘管有上述第(1)款規定,對於向承運人提出針對共同海損性質之任何索賠,貨主應為承運人抗辯、賠償及讓其免受其害;並依承運人要求提供相關之擔保。 (3) 承運人沒有義務採取任何措施向貨主收取其應付共同海損攤分費用之擔保。
費用 (1) 各項費用均於承運人收受貨物時,即視為其已具備收取全部費用之權限,同時在任何情況下支付並不得退還該費用。 (2) 費用應以貨主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詳細資料為基礎予以計算。承運人有權出示貨物之商業發票或其經核證之副本;並有權對貨物進行檢查、重新稱重、重新測量、重新估價;如承運人發現貨物資料內容錯誤,則貨主應支付承運人更正之費用(扣除已收取的費用)以及因承運人為建立正確資料所產生之費用。 (3) 所有費用之支付不得抵銷、反訴、扣除或緩期執行。
留置權 對於貨主於任何時間應付給承運人之全部金額、應支付任何人之共同海損攤分金額、以及恢復原狀之費用等相關之文件與貨物,承運人具有其留置權;同時,承運人有權在不通知貨主、以貨主費用、且不須對貨主負責情形下,透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出售該貨物及文件。
合約變更 承運人之僱員或其代理人皆無權放棄或變更本提單之任何條款;但在以書面進行放棄或變更、並經由承運人中具有實際放棄或變更權利之董事或高階主管,以書面特別授權或批准下,則不在此限。
部分無效 若本提單之任何規定被任何法院、主管機關、自律機構或團體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則此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應僅適用於該條款。而其餘條款之有效性不應受到其影響,同時,本提單合約仍應履行,就如上述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不包含在內一樣。
法律與管轄權 依本提單之任何索賠或爭議應依承運人選擇,由承運人主要營業處所在地、或運輸或交貨所在地之法律及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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